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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宁威表示,保险公司寄希望于被保险人没有精力跟保险公司打官司,从而不赔或者少赔,这么做其实很不明智,虽然节省了给付金,但也损害了公司和行业声誉。
“在投保前,保险公司均要求被保人就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告知,若出险后发现有“不如实告知”的情况,哪怕发生的疾病与未告知的情况并无因果关系,很多保险公司都会做出拒赔决定,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因此对簿公堂的情况也屡见不鲜。”
健康告知项目繁多
“之前确实检查出来这一项数值偏高,但是大夫没开药,我也不知道会影响投保和理赔。”一位保险消费者告诉记者,当时是从保险代理人手中购买的重疾险,但保险代理人没有询问疾病史,自己也不知道需要告知,结果投保不到两年就出险,找保险公司理赔却被拒绝,理由是她隐瞒病史。而医生告诉她,当时检查出来的数值偏高项目与她后来所患大病并无必然联系。无奈之下,这位消费者拨打了监管部门的投诉电话,最后保险公司仍拒绝理赔,经过协商后退还了已交保费。
这类案例数不胜数。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,很多消费者在罹患重疾后,被保险公司以“未如实告知”为由拒赔,故诉诸法律。
那一般而言,投保人需要就哪些内容进行告知呢?
比如,是否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曾有过下列症状?反复头痛、反复头晕、晕厥、胸闷、胸痛、心慌、不能平卧、呼吸困难、咯血、呕血、便血、血尿、蛋白尿、浮肿、黄疸、肝区疼痛、抽搐、听力或视力明显下降、反复齿龈出血、原因不明的腹痛、原因不明的皮下出血点、原因不明的发热、原因不明的体重下降超过5公斤、原因不明的肌肉萎缩。
同时,条款中也会注明: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并不退还保费。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,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但应当退还保险费。
保险法专家沙银华表示,对于不想理赔的保险事故,一些保险公司宣布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,拒绝给付保险金。
“还有些保险公司在制订保险条款时,就将保险条款的内容规定得十分含糊,一旦发生保险事故,由保险公司来进行任意解释。”沙银华说。
保险法支持因果关系
我国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但应当退还保险费。”
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,这说明保险法是支持因果关系的。对于消费者未如实告知重要事实,且与保险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,而保险公司拒赔,如果诉诸法律,消费者胜诉概率大。
在沙银华看来,寿险不实告知中,因过失或故意遗漏告知的疾病A,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所患疾病B,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,保险公司已经将风险发生率计算在保费中,因此,从保险合同的双务性质和射性性质考虑,保险公司不能拒赔,理应支付保险金。
“宽投保严理赔”是一大症结
“投保容易理赔难”是保险业的一大顽疾。
“保险销售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,有些急于做业绩,都不会告诉客户有健康告知这回事,顶多问一句‘有没有住过院’。很多客户确实不知道买保险除了花钱以外,还有告知义务。”
在实践中,保险销售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,也会导致之后举证难。比如,一些保险公司是电子投保的方式,有些代理人在询问投保人后根据答复情况代为操作,加上缺乏录音、录像等其他证据佐证询问过程,导致日后发生纠纷时,不能明确询问事项是客户勾选还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操作完成。
一位保险公司人士告诉记者,理赔难的一大原因是我国保险业存在“宽投保严理赔”的问题。如果投保时就通过体检等方式严格把关,就能有效减少理赔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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