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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一个新闻真是令人发指!

在广东梅州,有一对夫妇发生了争吵,丈夫愤怒之下,竟在45秒的时间内打了妻子23个耳光!

更可恨的是,在丈夫怒扇妻子耳光的时候,他们的儿子就在身后的床上躺着,目睹了爸爸的这一暴行。

据当事人透露,丈夫之所以做出如此十恶不赦的事情,起因是妻子骂了他母亲。

可令人想不通的是,不管他们为什么吵架,在丈夫施暴的时候,妻子居然连躲都不躲。

就算被他打到吐血,妻子的嘴里还说着:“你越打我越骂。”

这件事在网上发酵后,网友一边倒地咒骂男人,说他禽兽不如,当着孩子的面这么对待妻子,就不怕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吗?

还有人说,女人应该以家暴的名义起诉离婚,这样的丈夫根本没什么可留恋的。

小时候看这个电视剧真的会留下阴影……

你知道吗?每隔7.4秒,就有一位女性遭遇家暴。

每5天就有3名妇女因家暴致死。

但你知道第一次被打就报警的女性有多少吗?

湖北反家暴公益组织的万飞提供了一个数据:

不到1%。

“丈夫好酒,无故不定时打骂我,好几次差点被他勒死”

“他对我实施过家庭暴力,还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”

“他有严重的家庭暴力,经常殴打我,我们已分居长达十一年之久”

……

这些字眼出现在多份判决书里,她们有着共同的诉求:离婚。但因缺乏证据证明“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”及“遭遇家庭暴力”,诉讼以失败告终。事实上,“实施家庭暴力”可以作为准予双方离婚的条件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但从多则判决来看,尽管原告声称遭遇了家庭暴力,法院仍以“缺乏证据”为由不准许双方离婚,主要依据的法律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,其中规定: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不过,上述法律条款还规定: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,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,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,全面地、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。你知道了吗?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#个上一篇下一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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